(2015)鄂襄州民四财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辉与宋文波、周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辉,宋文波,周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四财保字第00003-1号原告刘辉。被告宋文波。被告周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宋文波、周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文波所有的鄂FRB5**奔驰S400黑色轿车、被告周俊海所有的鄂F8N8**宝马740黑色轿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文波所有的鄂FRB5**奔驰S400黑色轿车和被告周俊海所有的鄂F8N8**宝马740黑色轿车各一辆。责令二被告宋文波、周俊海分别保管各自所有的轿车,允许使用,不许转移、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