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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范某,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尹 柱人民陪审员 张振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