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田某某,女,193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五组。被告杨某某,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五组。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五组。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五组。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五组。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