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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03号原告贺某甲。被告卢某。原告贺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甲、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甲诉称,原、被告是通过网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贺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只要被告在外稍有不开心,回到家与原告争产不休,使原告不能正常休息。原告母亲劝说,不但不听还与原告母亲大吵,不尊敬原告母亲。被告根本不关心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贺某乙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二、我们感情很好,有感情基础,我们虽然在网络认识,但时间很长,而且我们在同居了很长一段时间后,觉得彼此性格脾气很合适,所以才准备结婚领结婚证。然后2013年7月初7领的结婚证,9月份怀孕,同年12月25日举行的婚礼,感情基础稳定,才准备生孩子。婚后育有一女,叫贺某乙,孩子还小,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单亲家庭或有后爸后妈对孩子有影响。由于怀孕情绪有时会不稳定,而且婚后偶尔会因家庭琐事和原告争吵,没有动手。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贺某乙,孩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难免产生矛盾,应对彼此间的矛盾妥善解决。今后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体贴,遇事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使家庭和睦,给孩子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