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某甲,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曹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张某甲,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4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某乙,现已9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经常乱花钱,不能正常的过日子,更严重的是,三年来经常上网与陌生人聊天往来,虽经原告及家人规劝,被告不但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荣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曹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提出的事实与现实严重不符,实属诬陷被告,因为原告每月只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包括孩子的花销,不知道哪来的乱花钱。原、被告结婚十年有余,没有功劳也���苦劳,婚姻期间存在共同财产,既然原告主动提出离婚,被告要求平分财产,自结婚的那年开始,被告的责任田一直在种,被告要求拿回十年间一个人责任田的经济收入。被告人5月份开始因两个人产生纠纷,导致被告身体得病,期间治疗费用与生活费用共计7000余元。但是被告当时从家出来时身无分文,都是从亲戚借的,所以原告必须承担此债务。因被告身体多病所限制,目前已丧失挣钱的能力,不具备生存的条件,原告应当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偿。就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没有能力承担。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分别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原告张某甲为诉讼请求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QQ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某乙,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跟陌生人见面。被告曹某某提交了诊所处方,证明被告上火在诊所打针花医疗费7000元,此款都是从亲属处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某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荣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某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虽有些矛盾,但并没有根本性的原则问题,庭审中被告曹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愿望,因此有必要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只要彼此互让互谅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张某甲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