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牛坝曹与屈天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坝曹,屈天斗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牛坝曹,男,汉族,农民。被告屈天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坝曹与被告屈天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坝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坝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牛坝曹负担。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