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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牛坝曹与屈天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坝曹,屈天斗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牛坝曹,男,汉族,农民。被告屈天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坝曹与被告屈天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坝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坝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牛坝曹负担。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