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丁彪与王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彪,王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丁彪,男。被执行人:王景,女。蒲连杰,男,194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桃沟乡大刘村孟东组11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84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景、蒲连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景、蒲连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