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吴某。被告姬某。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