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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金木、黄美芳与福州永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木,黄美芳,福州永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林金木(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1********),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黄美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4********),女,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金木,系黄美芳丈夫。被告福州永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肖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新、许琦翔,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道明,李萍,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木、黄美芳与被告福州永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木、黄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撤诉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林金木、黄美芳负担。审 判 长  吴清云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