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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志伟与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伟,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孙志伟。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晏子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志伟与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I-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