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雪沿、邓元裕与邓元裕、新泰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沿,邓元裕,新泰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郑雪沿。被告:邓元裕。被告:新泰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代表人:刘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公司。代表人:魏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沿与被告邓元裕、新泰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雪沿负担。审 判 员 包素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叶柠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