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XX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八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68年1月31日在黑龙江省穆棱市福禄乡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八林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明君,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为种植人参,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八面通林业局青沟岭经营所21林班4、9小班内,驾驶后挂开荒犁的农用四轮车开垦四块林地为耕地;2014年7月中旬,李××以相同的目的和手段在八面通林业局纯盛经营所51林班1、5、7小班内开垦两块林地为耕地,其中一块林地已被其用于种植人参。李××共计非法占用林地38402平方米(57.66亩),地类为防护林,林地的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赔偿申请书、林地补偿费收据;物证农用四轮车、开荒犁(照片);证人揣××、曾××、历××等人的证言;八面通林业局资源科鉴定意见书;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积极赔偿林地补偿费一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