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良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严学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杨,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张良平,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就物业费事宜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