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榕峰与徐玉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71号申请人徐榕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徐玉珠,女,汉族,1941年3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榕峰诉被申请人徐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榕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玉珠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玉珠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徐榕峰名下的小型汽车,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