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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智冰与李献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冰,李献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618-1号原告周智冰。被告李献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冰诉被告李献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献勤名下价值人民币417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担保人吴涛与原告周智冰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2号楼19号商铺;2、原告周智冰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10号楼25-B号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智冰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吴涛与原告周智冰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2号楼19号商铺。2、查封原告周智冰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10号楼25-B号房。3、查封被告李献勤名下价值人民币417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