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7月24日被羁押,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患高血压病于2014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开始在一赌博网站上购买六合彩,赌博成瘾,至其被查获之日止,其投注金额1,026万余元。同时,被告人黄某还接受他人投注,而后再投注到其在赌博网站上的账户,从中抽水获利。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接受他人投注49万余元,抽水获利2万余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承认控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开始在一赌博网站上购买六合彩,赌博成瘾,至其被查获之日止,其个人投注金额1,026万余元。同时,被告人黄某还接受其他十余人的投注,而后再投注到其在赌博网站上的账户,从中抽水获利。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接受他人投注49万余元,抽水获利2万余元。2014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球场旁彩雅居一楼抓获被告人黄某,并缴获赌博所用工具电脑以及与上家联系所用的手机、记录赌博数额的账本1本、六合彩报和单据等。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之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徐某才、张某凤、李某宏的证言;3.物证:作案工具照片;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单据、六合彩报、账本、疾病诊断证明书;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查,虽然被告人黄某在个人赌博之余,接受他人赌资,代为在该赌博网站投注,但其使用的账户系其个人赌博账户,并非单独设立的专为他人投注而使用的账户,且接受他人投注金额相较其个人投注金额较小,获利较少,不能认定其担任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因此,不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患高血压三级并伴有心脏病,不适宜关押,依照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监外执行。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被告人黄某患高血压三级,本院依法另行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如刑期未满,收监执行。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黑色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欣 哲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陈瑞琼(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