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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谷小英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小英,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谷小英(互诉被告),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王济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互诉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蔡慧明。委托代理人吴卓才,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志德,系被告公司员工谷小英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劳人仲案[2015]1218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谷小英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素青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谷小英委托代理人王济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卓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4年10月24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三、工资标准:谷小英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862元。四、离职时间:2015年1月21日。五、赔偿金问题:2015年1月21日,谷小英书面通知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其产假工资及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拖欠谷小英三个月产假工资未支付,谷小英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谷小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51元(3862×10.5)。六、工资差额:按照谷小英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862元计算,谷小英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1日的工资应为2663.45元(3862÷21.75×15)。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实际已支付2682.7元,超过应发工资2663.45元,故谷小英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七、产假工资及克扣工资问题:双方确认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支付谷小英三个月产假的工资,故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谷小英三个月产假工资11586元。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员工薪资明细表》有谷小英签名确认,故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并无非法克扣谷小英工资的行为。谷小英关于克扣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八、加班工资问题:谷小英深提交了16页31面的《打卡记录》作为证据。谷小英陈述该证据来源于谷小英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管理系统截屏打印下来,并加盖了“收货专用章”。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不予确认。谷小英的《打卡记录》虽然加盖了印章,但用“收货专用章”拟证明加班事实,不符合常情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故谷小英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九、年休假工资问题:谷小英关于2012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予处理。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称谷小英的年休假均已休完并提交《请假审批表》,谷小英确认真实性。经核算,谷小英2013年应享有年休假5天,2014年应享有年休假5天,2015年应享有年休假0天。实际谷小英从2013年至2015年已经休假17天,故谷小英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十、年底双薪问题:谷小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就发放年底双薪存在约定或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十一、产假8天及晚婚晚育假30天:谷小英实际休产假90天。谷小谷原享有产假98天,晚育额外享有15天产假,故谷小英尚余23天的产假未休。谷小英依法应享有23天产假的休假权利,但谷小英要求支付此23天已正常工作而未休产假的工资补偿并没有法律依据,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十二、仲裁情况:谷小英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令:1、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向谷小英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51元;2、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向谷小英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工资3420元;3、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向谷小英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三个月产假的工资及非法克扣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668元;4、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向谷小英支付2013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工作日加班500小时的加班工资16650元、休息日共936小时的加班工资41558.4元、法定节假日198小时的加班工资13186.8元;5、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向谷小英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未休年休假20天的年休假工资7102元;6、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向谷小英支付2014年年底双薪工资人民币3420元;7、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向谷小英支付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未休的产假8天及晚婚晚育假30天共计38天的工资6747.3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1218号仲裁裁决:1、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三个月已休产假工资11401.14元;2、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903.99元;3、驳回谷小英其他仲裁请求。十三、谷小英诉讼请求:1、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51元;2、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工资3420元;3、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非法克扣的工资15668元;4、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2013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平时工作日共500小时的加班工资16650元、休息日共936小时的加班工资41558.4元、法定节假日198小时的加班工资13186.8元;5、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未休年休假20天的年休假工资7102元;6、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2014年年底双薪工资3420元;7、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谷小英未休的产假8天及未休的晚婚晚育假30天共计38天的工资6747.3元。以上总计148303.5元。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不向谷小英支付三个月已休产假工资人民币11401.14元;2、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不向谷小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9903.99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谷小英支付三个月已休产假工资11586元。二、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谷小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551元。三、驳回谷小英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共1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登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