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荣城与林师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城,林师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杨荣城,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环碧庄金珠园35幢404房。委托代理人谢顺贤,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锡辉,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师衡,男,汉族,1946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裕园12栋306房。委托代理人林叙勇,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当事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吴映君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