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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永安,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保泉西路新秦地产一楼。法定代表人徐强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