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新锦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新锦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317号申请人黄山市新锦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汪永跃,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董事长。申请人黄山市新锦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