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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占多宏与马应红、曹结桃、程广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占多宏,马应红,曹结桃,程广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7号原告:占多宏,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马应红,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告:曹结桃,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告:程广清,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占多宏与被告马应红、曹结桃、程广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占多宏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应红、曹结桃、程广清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