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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易纲与张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纲,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易纲。被执行人张群。申请执行人易纲持(2014)冷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群���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群应偿付借款250000元、利息、诉讼费11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群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群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易纲同意,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易纲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冷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易纲在被执行人张群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