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小玲与肖清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陆小玲,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被告肖清凤,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洛江区。2015年7月27日,本院受理原告陆小玲与被告肖清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