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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章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章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章行,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孟集村孟集庄5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004054132。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章行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章行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