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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154号原告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福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横泾村。法定代表人吕忠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金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