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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劳锦雄,梁少萍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劳锦雄,梁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字第246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劳锦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少萍,女,汉族。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劳锦雄、梁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劳锦雄、梁少萍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50563.50元及利息(至2014年5月28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39109.01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7.074%计算);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执行人劳锦雄、梁少萍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虹路48号保利东嘉花园2座3301房(产权证号:0313090601、0313090602)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7136元。因被执行人劳锦雄、梁少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340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抵押房产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虹路48号保利东嘉花园2座3301房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立保字第22号案查封在先,该案正在审理中,该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4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