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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闵子豪申请执行胡兴鸽、胡庆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子豪,胡兴鸽,胡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闵子豪,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胡兴��,男,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胡庆国,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子豪与被执行人胡兴鸽、胡庆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庆国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庆国配偶王先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李集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庆国配偶王先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李集分理处的存款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庆国配偶王先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李集分理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