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行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权帅辛集市和睦井乡通士营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权帅辛集市和睦井乡通士营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辛行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全福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乔祥张欢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权帅辛集市和睦井乡通士营村。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4]第HCF1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4]第HCF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由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21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28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玉振审判员 郭宁宁审判员 马青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呼万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