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松与被告袁金辉、王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松,袁金辉,王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30号原告周玉松,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袁金辉,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秀芹,女,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周风顺,男,194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松与被告袁金辉、王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袁金辉、王秀芹银行存款35000元并以担保人周风顺名下房产及原告周玉松银行存款1万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金辉、王秀芹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风顺名下房屋一套;三、冻结原告周玉松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