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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鑫与被执行人王海成、徐慧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鑫,王海成,徐慧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聂鑫,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XXXX小区。被执行人王海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XX村。被执行人徐慧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鑫与被执行人王海成、徐慧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耀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