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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蒙交与蒋仲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交,蒋仲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613号原告:刘蒙交。被告:蒋仲仲。原告刘蒙交与被告蒋仲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蒋仲仲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6日,被告蒋仲仲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刘蒙交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刘蒙交借款人民币37000元。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仲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刘蒙交借款人民币37000元。若被告蒋仲仲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085元,由被告蒋仲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