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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庆诉王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罗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退还原告罗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志勇审判员  张 戈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