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任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平,任明喜,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46-1号原告:王卫平,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任明喜,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第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平诉被告任明喜、第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明喜在蒙城县财政局以第三人之名建设的调���池工程款328000元及工程质保金80000元,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任明喜在蒙城县财政局的以第三人之名建设的调蓄池工程款328000元及工程质保金80000元(该款328000元汇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账号800002944000108。质保金80000元待返还时按上述户名、账号汇入法院)二、查封陈彬在蒙城县科委大院新城东路22-2号的房产(2000私字第5114-4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