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天顺与苏初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天顺,苏初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廖天顺。被执行人:苏初有。本院在执行廖天顺申请执行苏初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