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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天顺与苏初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天顺,苏初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廖天顺。被执行人:苏初有。本院在执行廖天顺申请执行苏初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