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国成申请执行朱杰、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丁国成被执行人:朱杰、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商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3114;009553;009694;0021269;0021270;0022635;0022637;0022638;0022640。朱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960号。二、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朱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孙东坡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