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劳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兰亚林与河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亚林,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劳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亚林,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梦柯,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清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书勋,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亚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劳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亚林于2015年8月12日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亚林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和原审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劳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兰亚林撤回二审上诉和原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张新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占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