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春平与刘石东、吴丰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平,刘石东,吴丰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杨春平,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吴隆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相琴,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邓东芳,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刘石东,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吴丰质,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杨春平与被告刘石东、吴丰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15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吴丰质名下闽H×××××号奥迪小轿车一辆。原告及担保人邓东芳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10层1001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及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15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吴丰质名下闽H×××××号奥迪小轿车一辆。二、查封价值15万元范围内原告杨春平及担保人邓东芳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10层1001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