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琳与张文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琳,张文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915号原告郭琳,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张文利,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琳诉被告张文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回对被告张文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琳承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