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彭海如与株洲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法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彭海如,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号整流器厂集体宿舍。被执行人株洲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南路88号环球国际2603-2607号。法定代表人罗双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石路工业五区一层。法定代表人朱天健,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海如与被执行人株洲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株洲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彭海如支付人民币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株洲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海如为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芦法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