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恢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崔忠民与陈可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民,陈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崔忠民。委托代理人:李信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胖胖,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可军与案外人郭丽萍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一区40幢1单元3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室内物品)。2015年7月28日10时07分30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10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8月11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一区40幢1单元3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室内物品)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上述动产的财产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XXX]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地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执 行 员 钟旒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