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蒋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蒋一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1号。负责人李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超。被告蒋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诉被告蒋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