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艳芬、王龙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5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执行人:袁艳芬,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龙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5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王龙珠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园3号楼501室(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tim**;×3字第012389号)房地产及装修。2015年8月4日,张少波(公民身份号码为××)以49.8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4)甬慈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裁定书对王龙珠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园3号楼501室(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tim**;×3字第012389号)房地产的查封,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125**号他项权。二、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园3号楼501室(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tim**;×3字第012389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张少波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少波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张少波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