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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瑾与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瑾,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25号原告王瑾,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唐伟,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瑾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