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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建强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98号罪犯徐建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于2014年1月3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徐建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徐建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7月31日,被告人徐建强伙同他人以承包了河南理工大学地产工程项目为虚假借口骗取被害人童某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徐建强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