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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必虎与被执行人毕可宏、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必虎,毕可宏,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必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毕可宏,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机构代码:69106724-6。本院在执行杨必虎与毕可宏、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担保人的房产,正在处理中,其他经申请执行人杨必虎对被执行人毕可宏、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毕可宏、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