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35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郭某。张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某小孩抚养费7000元(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