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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朱红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朱红。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系理事长。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朱红与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朱红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