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贡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申请执行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伟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贡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被执行人郭志伟,男,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现住所不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贡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并于2007年4月18日、6月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龙都广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081297号中的D栋:D113、D114、D117、D110、D118、D119,E栋:E102、E103、E105,C栋:C117、F栋:F101-1、F104、F110、G栋:G108、G101,A栋:A117、A216、A220、A222号)予以查封;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云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