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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文潮与黄喜荣、林婵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12-2号原告:林文潮,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林伟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喜荣,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林婵专,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文潮诉被告黄喜荣、林婵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喜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南沙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南沙开发区支行账户转账付款,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喜荣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喜荣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瑶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