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非执审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元氏县国土局与徐卫国非法占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非执审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运其,局长。被执行人徐卫国。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卫国非法占地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经审查查明,元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8日对徐卫国作出了元国土资罚字(2013)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文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你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决定书于2015年2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徐卫国发出《催告书》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催告书》于2015年5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中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9月11日,案件调查报告中的调查时间是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11日、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中的调查时间也是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11日,而调查被执行人徐卫国的询问笔录时间是2013年10月3日,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11日在违法案件调查期间没有被执行人徐卫国的询问笔录,2013年10月3日调查被执行人徐卫国时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还没有立案。本院认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元国土资罚字(2013)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9月11日,案件调查时间是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11日,2013年10月3日调查被执行人徐卫国时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还没有立案。另该决定书于2015年2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徐卫国发出《催告书》,时间未满处罚决定书三个月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且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元国土资罚字(2013)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齐娟霞审 判 员 李路英人民陪审员 任泽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